(明府办〔2012〕2号)
各镇政府、街道办,区政府有关部门、直属有关单位:
《关于规范我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(住所)登记问题的意见》业经区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
关于规范我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
(住所)登记问题的意见
为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(住所)(以下简称“经营场所”)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(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等)、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(开业)登记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,必须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要求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
企业(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等)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(开业)登记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,必须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。具体如下:
(一)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,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,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。
(二)经营场所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的(含农村自留地、返还地上的房屋),提交镇(街道)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》(样式见附件1),或者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、购房合同、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。
(三)经营场所为租赁宾馆、饭店场所的,提交租赁合同以及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四)经营场所为军队房产的,提交租赁合同以及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(五)将住宅(含仓库、码头、办公楼、车房、车库)等非经营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属城镇房屋的,还应提交《经营场所(住所)登记表》(样式见附件2)及所在地居委会(或业主委员会)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(样式见附件3)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村委会的证明文件(样式见附件3)。
二、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
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(开业)登记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,必须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。具体如下:
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;租用他人场所的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;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,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、村(居)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(样式见附件4)。
附件:1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(样式)
2、经营场所(住所)登记表
3、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(样式)
4、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(样式)
附件1:
经营场所使用证明
兹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 的厂房(或商铺),该建筑物为 结构,共 层,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,产权属于 所有,其场地的 平方米在租用期间归(租赁者姓名或名称)使用,用于开办(企业名称)。
XX镇(街道)国土城建和水务局(公章)
二〇一 年 月 日
附件2:
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
企业(公司)、个体工商户名称 |
|
住所(经营场所) |
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”。 本企业(公司)、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作出如下承诺: 一、 知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; 二、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; 三、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申请人:
|
注:1、企业(公司)设立登记时,申请人为股东(出资人)。股东是法人的,由股东盖章,
股东是自然人的,由自然人签字;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,由自然人签字。
2、企业(公司)变更登记时,由企业(公司)盖章;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,由个体
工商户盖章或签字。
附件3:
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
现有我居民委员会(或业主委员会/村民委员会)辖区内位于佛山市高明区XX镇(街道)XX路(街/村)XX号(具体地名)房屋,业主是XXX(名称或姓名),现将该房屋租赁(无偿提供)给(企业、公司、个体工商户名称)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。该房屋用途为住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有关规定,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并已经本居民委员会(或业主委员会/村民委员会)确认。
特此证明。
XXX(居民/业主/村民委员会)(盖章)
二〇一年月 日
附件4:
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
兹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 的厂房(或商铺),该建筑物产权属于 所有,自用/租赁给(租赁者姓名)开办个体工商户,名称是:(个体工商户名称) /无个体工商户名称。我市场主办方/管委会/村(居)委会同意其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。
XX市场管理公司/XXXX管委会/XXXX村(居)委会(公章)
二〇一 年 月 日